01 职业病目录有调整,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此前联合发布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调整后的目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目录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
其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目录新增的“腕管综合征”并不是我们常说的鼠标手。“颈肩腕综合征”“电脑综合征”“熬夜综合征”在我国都不属于职业病,只能称其为职业相关病。
02 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03 申请职业病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出具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受伤害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近亲属应当符合行政诉讼中有关近亲属主体资格的规定;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出具正式公函;委托代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04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资料后,多长时间完成审核与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同步制作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05 职业病相关问题汇总
一、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有职业病,还能领到工伤待遇吗?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有关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二、退休后鉴定出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若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业病人员,费用如何承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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