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是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沈某向公司请假,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至2月17日的病假证明单。但2月18日之后沈某一直未上班。
2023年2月25日,公司以快递的形式向沈某送达通知,主要内容为他病假期满后未经任何批准就不来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旷工,要求沈某于3月1日前返回公司上班。但该通知未获得沈某任何回复。
3月5日,公司再次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沈某在公司向其送达通知后仍未来上班,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沈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0元。
仲裁过程中,沈某提供了医院出具的2月18日至3月1日期间的病假证明单。沈某辩称因公司未索要2023年2月18日之后的请假单,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旷工。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沈某有病假单却不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处理?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沈某作为一名劳动者应主动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即使当时无法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也应在事后尽快向公司说明情况,并补办手续。但沈某在长达十多天的时间里都未向公司请假,在收到公司发送的两份通知后仍未向公司说明原因,即使其确实有病假单,公司在沈某未及时提交的情况下,作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沈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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