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病假工资与最低工资挂钩,所以安徽省病假工资相对应调整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停工停产期间工资与最低工资挂钩,所以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相对应调整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七条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答:按照申领地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失业保险金。
5、公积金的最低缴费基数相对应调整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具体执行标准由省直分中心每年公布确定。
关于调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合积〔2023〕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合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合肥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2060元,调整后月最低缴存额为206元,较之前增加40元;市辖四县一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1870元,调整后月最低缴存额为188元,较之前增加44元。
根据之前的通知,公积金的最低缴存基数与最低工资挂钩,安徽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同样会上调。(檀亭军)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库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