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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约定的服务年限而离职,要承担违约金吗?
发布时间: 2025-08-26 10:44:27
浏览量: 145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杨某某被招聘为某市妇幼保健院(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双方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020年9月2日,杨某某与某市妇幼保健院依据《某市本土人才培养学费补助办法(试行)》,签订《某市妇幼保健院高层次人才培养协议》,协议约定:“杨某某学习时间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毕业后须按时返回到某市妇幼保健院工作,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年。5年内因个人辞职或被开除的须全额退还补助的学费;对于离岗学习的人员,还需退还学习期间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各项福利待遇和单位缴纳‘五险一金’等资金,并赔偿相同金额的违约金”。
   后杨某某到某医科大学就读研究生。2023年6月30日,杨某某脱岗学习结束后返回某市妇幼保健院工作,后于2024年4月18日向某市妇幼保健院邮寄提交辞职信,并自2024年5月15日开始未到单位工作。杨某某脱产读研究生期间,单位向其发放工资、绩效奖金,并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后杨某某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其与某市妇幼保健院的聘用合同、为其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和办理转移档案等相关离职手续。某市妇幼保健院提出相反申请,请求确认杨某某构成违约,并退还支付的工资、奖金等费用,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后杨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脱产学习结束后返岗工作时间不满5年即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故应按照约定返还工资、福利待遇,并承担违约金,但杨某某离岗学习后已在该单位工作10.5个月。某市妇幼保健院在此期间获得了杨某某在岗工作产生的价值,人才培养的目的部分实现。如果要求杨某某全额退还、全额支付违约赔偿有失公允,故该费用应当分摊计算。在扣减杨某某已实际服务年限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后,杨某某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确认杨某某与某市妇幼保健院于2024年5月15日解除聘用合同,并由某市妇幼保健院协助杨某某办理档案、社会保险等离职转移手续;杨某某支付某市妇幼保健院违约赔偿费用。
   典型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规定: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通过协议约定违反服务期的则返还脱产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享受人才培养补助政策脱产进修,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在服务期内为事业单位提供劳动。如违反协议约定,进修返岗后未按协议履行满服务期擅自离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这种不诚信行为,应予否定性评价。本案对弘扬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来源:云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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