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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办法”出台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5-12-03 11:39:00
浏览量: 147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市政府正式发布《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所称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筹资金额根据筹资标准和参保人数确定,在居民医保基金中筹集,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基金规模扩大,逐步将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筹资金额过渡到居民医保年度筹资金额的6%左右。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分段设置支付比例:高于起付标准、低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高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低于4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高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具体标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本条规定逐年确定后发布。

对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普通参保人员的50%,支付比例在普通参保人员各段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医疗补助人员)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等参照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对符合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提高次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涉及欺诈骗保的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高其次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其中,查处金额低于1000元的,起付标准提高1000元;查处金额高于1000元的,按照查处金额提高起付标准,每次起付标准提高的金额累加,直至发生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清零。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异地就医有关规定的,按规定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健全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加强费用审核,做好基金管理,提高经办服务效能,并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报告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

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执行全市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和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耗材目录管理等政策。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联网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加强对大病困难群众诊疗情况和费用负担的关心关注,除癌症、精神障碍、肾透析、放化疗等确需频繁住院或者门诊诊疗的情况外,对于医疗救助对象1年内住院3次及以上的,所在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予以重点关注,对于1年内住院5次及以上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予以关切。对其他困难群体的关心关爱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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