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已按规定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可由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应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生育津贴发放给职工本人。
来源:江西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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